監理門診FAQ

FinTech新創團隊應取得投顧業務執照後,始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1. 各地市場環境、監管模式有所不同,規劃營運模式時應將國內整體法規實際納入情境考量。根據國內法規,投資業務顧問(對投資的提供分析意見或推薦建議)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業務)系屬不同業務,金融科技新創團隊應視運營模式適用所類型業務依申請規定並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於開展國內相關業務。
  2. FinTech新創團隊應於取得投顧執照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推介外國有價證券。另如欲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依同規則第25-3條檢具書件送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

  1. FinTech新創團隊是否須取得投顧執照,視其營運模式及量化交易系統內容是否涉及為客戶提供投資標的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定。如營運模式及交易系統涉及提供前揭服務並收取報酬,應取得投顧執照始能營運。
  2. 且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保投資人下單指示係向證券商發出,不得以其他管道為之,以保護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