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5/12/08

  1. 若FinTech新創團隊之網站服務內容涉及保經代業務,建議取得保經保代執照或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辦理,以避免違反保險法規。
  2. 為避免涉及保險法規爭議,若擬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建議採廣告點擊率作為收費基礎,而非以成交量為收費基礎,參與之客戶應有特定範圍,銷售之保險商品以旅平險等較為單純之保險商品為宜,複雜之壽險商品較不適合。

因保險商品具有複雜性和專業性,倘FinTech新創團隊利用自身建立之平台節錄特定保險商品資訊或保單條款等進行比較,並將客戶導流給各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恐已涉及招攬行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持金融秩序,建請FinTech新創團隊洽詢主管機關說明規劃內容,以利主管機關協助釐清適法性及可行性。

因保險商品資訊具有複雜性和專業性,保單條款更涉及相關保險、法律及醫學等相關專有名詞,FinTech新創團隊應審慎注意是否能透過APP技術方式,完整且詳實呈現保險商品資訊、保單條款等之保險保障內容本意;另向外國人介紹及解說保險商品內容,恐已涉及保險招攬行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持金融秩序,建請FinTech新創團隊洽詢主管機關說明規劃內容,以利主管機關協助釐清適法性及可行性。

  1.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會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有者不在此限”,另金管會於105年發布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0567號解釋令,列舉免去“依保險員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規定辦理之事宜,金融科技新創團隊可自行參徑行金管會網站酌情。
  2. 另「保險業辦理遠距離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明定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表示得使用方式,並要求保險契約文件中由要保人、被保險人須註明表示一致,均須由客戶逐字確認並已保留。

  1. 關於「動態客製化定價模型」之碎片化計算保費方式,目前市面上已有應用物聯網技術(如穿戴式裝置、行車紀錄器)作為定價參考之類似保險商品。例如:UBI車險即是透過行車紀錄器蒐集要保人之駕駛行為,並反映於保費之計價。
  2. 建議FinTech新創團隊可與保險公司共同規劃具體保險商品,由合作之保險公司循「金融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業務試辦;或申請新型態保險商品之核准(「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第1項第3款參照),於計算說明書或相關送審附件中,說明動態定價模型之定價方式、計價係數調整情境等內容。

  1.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稱保代管理規則)第33條之1規定,針對特定客戶銀行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辦理電訪,主要目的係要求銀行建立檢核管控機制,以確認客戶本意及需求、並確保理專已落實KYC。為避免電訪流於形式,電訪人員應確認理專推薦之保險商品確實為客戶所需,若發現理專勸誘客戶購買不利於客戶之商品時,可透過電訪機制即時補正。
  2. 根據本條規定,電訪應由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執行之,以確認客戶本意。AI僅是工具,無法取代人員執行電訪而達成規範目的。建議僅將AI作為工具(如協助蒐集可行電訪時段等),協助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執行電訪,而不得直接取代之。

  1. 保經代業者與異業合作,透過異業之網頁或APP銷售推廣保險商品,需遵循「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 依「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第2目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2項第10款規定,保經代業者可與銷售旅遊商品之網路平臺或APP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可逕行辦理。
  3. 惟旅遊業所代收費應整筆解繳保繳給保險公司,不宜由保經代業者代收保費;且「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合作業者應於代收費後一個月內將流程保費解繳給保險公司,提醒相關作業規劃符合法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