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5/07/03

  1. 金融機構運用AI可參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下稱AI指引)內容,以風險基礎方式落實「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核心原則」,金融機構可依AI系統具體使用情境所涉風險,依各核心原則宜注意之事項,合理選擇緩解風險之機制及落實方法,包括採取更具成本效益之方法達成目的。
  2. 另金融業運用AI除參考AI指引外,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訂定「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以強化銀行業運用AI技術辦理銀行業務的客戶資料保護及銀行風險控管;責成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訂定「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責成證券期貨相關公會制訂運用AI系統相關自律規範及最佳實務守則,並分別訂定證券業、投信投顧業及期貨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自律規範」,做為證券期貨業導入、使用及管理AI的參考。

  1. 「AI指引」建議金融機構運用AI系統時,針對受到不利結果影響之消費者,宜提供相關救濟選項。但運用之AI系統如與洗錢防制或詐騙偵防有關,而不適合提供救濟選項者,得不提供。
  2. 「AI指引」建議金融機構運用AI系統時,宜主動向利害關係人揭露相關資訊,如利害關係人要求進一步說明,宜適當說明所使用之資料、資料如何影響決策,及決策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以提升民眾信任度。但運用之AI系統如與洗錢防制、資訊安全、詐騙偵防有關,或如涉及企業營業秘密,因資訊過度揭露可能衍生其他風險,宜審慎控制對主管機關以外人員揭露相關資訊之必要性及程度。

  1. 本會於113年督導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辦理「科技防詐」聯合自主實證活動,針對實證團隊提出有關分享模型參數所涉個人資料保護之適法性疑義部分,本會於114年2月7日函覆實證團隊:在聯合學習模型參數資料僅在金融機構間利用、有完善之隱私強化技術等安全維護措施,並僅在預防犯罪必要範圍內為最小利用之情形下,運用聯合學習及合成資料等技術於防範金融詐騙或犯罪,並分享模型參數,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另為兼顧隱私保護及資料之合理利用,本會並請金融機構未來辦理模型參數及相關資料分享時,應善加注意個人資料保護,並參考數位發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相關文件,以降低直接利用原始資料所生之風險。
  2. 如涉及客戶資料委外儲存或處理,金融機構須依「委外辦法」相關規定,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且應著重評估多家金融機構之資料上雲後,跨機構資料共享之管理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