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金融科技小學堂 / 監理門診FAQ
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 如會計師事務所向「不特定」客戶宣傳上述業務,依文義解釋,應屬於辦理「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業務,該等業務僅信託業者可承做,而此信託業得由信託公司專營或由銀行兼營。
- 另有關「不特定多數人」在法律上之定義,以「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為例,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包括法院判決或起訴書),認為「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 司法機關進一步解釋,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理由參照)。簡言之,若非一人或不再增加的多數人,即有可能該當「不特定多數人」。
- 以爬蟲技術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司法院判決書、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須確保資料來源方容許此種資料蒐集方式,避免後續爭議,建議逕向各該主管機關洽詢資料授權、使用規範。如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建模,存取、處理客戶資料,過程應確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金融機構保密義務等有關規範
- 目前金管會未規範人工智慧之容錯率,若FinTech新創團隊合作之金融機構認有必要設定AI容錯率,可根據實務經驗及需求設定之,如有通案性建議可由金融機構向銀行公會或銀行局提出。
- 本國銀行加入外國業者之帳戶驗證平台,回復境外發查方訊息與發查方所提供之帳戶名稱對照仍能間接識別特定客戶資訊,有提供個資之疑慮,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使客戶明確知悉。帳戶及戶名等客戶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於取得客戶同意之前提下,無「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之適用。
- 本業務屬一般金融業務關係所衍生之跨機構資料傳輸,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問答集」第四題,非屬「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所稱資料共享,可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