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FinTech新創團隊在其官網提供交易介面,直接讓投資人辦理下單買賣,涉及經營證券業務,需取得證券商許可證照始得經營。
2. 但FinTech新創團隊可作為證券商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不涉及經營證券業務或面對投資人,僅協助證券商之後台服務,惟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且合作模式不應使投資人誤認係由新創團隊提供證券交易服務,並應確保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之責任歸屬。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實遵循「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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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1. 若FinTech新創團隊在其官網提供交易介面,直接讓投資人辦理下單買賣,涉及經營證券業務,需取得證券商許可證照始得經營。
2. 但FinTech新創團隊可作為證券商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不涉及經營證券業務或面對投資人,僅協助證券商之後台服務,惟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且合作模式不應使投資人誤認係由新創團隊提供證券交易服務,並應確保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之責任歸屬。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實遵循「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Line、Facebook等平台依法不能作為投資人線上下單交易管道。投資人仍需透過證券商網站或平台下單,若FinTech新創團隊的平台涉及對投資人提供下單之證券業務,需事先取得證券商執照才可辦理該業務。
FinTech新創團隊建置股票投資平台,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許可證照者,不得涉及經營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如其與特定證券商策略合作提供導客服務時,FinTech新創團隊應於平台網頁明確揭露相關證券交易服務係由該證券商提供,以及其與證券商間權利義務關係,俾利投資人知悉證券交易糾紛發生時之責任歸屬,以保護投資人權益,另證券商亦須留意是否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有關證券商不得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佣金之規定。相關合作模式之適法性如有疑義,可向證期局洽詢。
信用卡為消費支付工具,性質上不得作為股票、期貨、選擇權等投資理財交易之支付工具(參照金管會93年12月1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014號函),且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且依「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規定,投資人應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存款帳戶,證券買賣之款券收付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爰現行有價證券款項之支付尚不得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方式支付。
若FinTech新創團隊僅於其網路平台展示投資標的基本資料及公開說明書,而不進行投資標的之分析與推薦,可能未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所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但仍可能涉及銷售境內(外)金融商品、推薦境內(外)金融交易服務、或募集銷售有價證券等情事,爰應依個案評估影響層面及其適法性。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報酬」,並無明定以特定形式為限,因此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且所提供分析意見與報酬間具對價關係,屬前揭法規規範範疇。
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故若要提供期貨顧問服務,需先成為前揭四種事業之一,才能依規定申請期貨顧問事業證照。
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未來價位研判或推介建議,並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者,須向金管會申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惟是否須配置內稽或法遵等人員,得視從事之業務性質或規模而定,如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或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須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參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之1、第20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須配置法令遵循單位(參照金管會99年3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0779號令)。另若該公司設計之軟體對大盤指數或個別期貨有買進賣出之建議,涉及從事期貨顧問業務,須申請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後始得為之(參照「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相關交易範圍及交易比率限制規定(參照金管會107年8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2號令)。另經金管會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不受交易比率之限制(參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
FinTech新創團隊應取得投顧業務執照後,始得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應依前揭作業要點辦理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平台服務若涉及有價證券買賣,例如辦理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紀、居間及代理,應受「證券交易法」第15條等法令規範,並應取得證券商執照者始得辦理。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證券商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金管會現行規範得依法令進行資料共享之合作對象,仍限於金融機構間,尚未開放證券期貨業與非金融機構間得辦理資料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