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5/12/08

依證交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櫃買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期交所「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投信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永續報告書應參考以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發布之準則為編製標準,此外,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之財務資訊(TCFD),另食品、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SASB)。食品、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之永續指標並應取得會計師意見書,另上市櫃證券商及屬上市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投信事業、屬上市櫃公司及上市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及所有上市櫃公司之溫室氣體須經第三方確信機構完成確信。

  1. 依證交所「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證券商可透過第三方確認客戶身分之方式並未包括新創業者,證券商如有該需求,建議先向證券商公會提案討論凝具共識後提供證交所評估,或洽詢金管會是否申請業務試辦。
  2. 金融機構使用FinTech新創團隊建置之平台技術或委託平台辦理相關業務,因涉及各業別金融機構所應適用之委外規範,提醒團隊留意平台應符合金融機構之委外規定(包含個資保護、資安、風險管理等要求,並可能須接受金管會檢查)。

  1. 依金管會102年5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釋,金控遵循「金控法」第36條第1項及金管會112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253601號令等規定建置「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律及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以管理集團風險並保障客戶權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2. 金控以「提升作業效率」及「減少人工作業」為目的建置AI辨識平台,似難認為「管理被投資事業需要之法定業務範圍」。因此建議金控為建置AI平台蒐集、處理子公司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仍應取得客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