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為消費支付工具,性質上不得作為股票、期貨、選擇權等投資理財交易之支付工具(參照金管會93年12月1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014號函),且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且依「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規定,投資人應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存款帳戶,證券買賣之款券收付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爰現行有價證券款項之支付尚不得以信用卡或紅利點數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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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 FinTech新創團隊首先應釐清點數兌換來源,點數若為無償取得,純屬商業性促銷活動,尚無涉及金融法規議題;若為有償取得且屬多用途支付使用,已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為有償取得且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則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FinTech新創團隊應綜合判斷適用法規,並應留意符合各規範要求。
- 有關以紅利點數投資金融商品一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且依「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規定,投資人應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存款帳戶,證券買賣之款券收付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爰現行證券股款之支付尚不得以紅利點數方式支付或兌換之。故FinTech新創團隊應先將消費者用於投資之紅利點數轉換為現金,此外應洽詢業務主管機關是否同意團隊辦理該兌換業務,且釐清紅利點數得兌換為現金之法律架構及三方(新創團隊、點數發行者及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
- 有關點數提供「利息」之規劃,若為有償取得且屬多用途支付使用,恐涉及吸金之適法性疑慮,建議予以調整,並應注意點數之儲存及兌換業務模式,不得涉及新臺幣與點數間兌換,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