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1. 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國內外匯兌屬特許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為之,有關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如:110年7月1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後,依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得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同條第4項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2. 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違法事由係由司法機關認定,併提供被認定為非法辦理匯兌之司法判例見解供參:(1)行為人收受款項並於異地完成清算、(2)行為人若於異地收受資金,並依當地匯率兌換其他幣別與他人。

  1. 依「銀行法」第4條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外匯業務為特許金融業務,須由經中央銀行核准之指定外匯銀行辦理。另依「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外幣收兌處係指依規定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2.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辦理與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另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3. 因此,除經核准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或外幣收兌處(例如旅館、百貨公司、車站等)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創新實驗外,不得經營外匯買賣及移轉。

境外FinTech新創團隊擬與銀行或電支機構合作,將其客戶款項自台灣匯出給外國的受款人,可能涉及境外機構及清算者之角色。依合作對象分為2部分說明:

  1. 與電支機構合作:依「電支業管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與團隊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之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涉及跨境清算者,可由電支機構提報金管會會商央行核准之方式為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款參照)。
  2. 與銀行合作:因「電支業管規則」適用對象為電支機構,如與銀行合作則不適用該規則,應回歸適用銀行法令。目前銀行法令未針對服務提供跨國匯兌業務之中介角色等事項進行規範,且涉及外匯管理事宜,應諮詢央行意見。

  1. 人力仲介牌照及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許可係不同主管機關核發,前者可依央行規定進行代結匯;後者依金管會規定辦理跨境匯兌。電支條例修正條文開放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人力仲介業者如欲經營該業務,應依「電支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如以代結匯及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雙軌並行之方式辦理跨境匯款,則針對同一人之匯款額度、風險控管機制等由業者再向主管機關補充說明。

  1. 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遵循「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2. 並應依銀行公會訂定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包含指引及洗錢防制態樣),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控、內稽制度。

如透過數位存款帳戶進行跨境匯款業務,目前議題應為匯入匯款方之資訊核實(此也是目前實務上一般帳戶的共通議題)及需注意是否存在洗錢防制風險,建議更詳細說明此業務流程對應的安控措施。另涉及外匯業務部分屬中央銀行權責,提醒應注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