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nTech團隊提供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即一般所稱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先成立交易再代收代付款項),如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未逾一年日平均餘額新臺幣20億元,且未涉及收受儲值款項或國內外小額匯兌(如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則非屬特許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就消費者之支付款項依「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將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
- 反之,若接受客戶預先存放款項,並供日後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支付使用(例如預先收受儲值,待客戶日後有交易行為時才從其儲值款項中支付給交易相對人),則可能涉及收受儲值款項,應注意「銀行法」第29條有關經營收受存款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有關收受儲值款項或國內外小額匯兌,非銀行、電子支付機構等不得從事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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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FinTech新創團隊須先釐清消費者係屬有償或無償取得代幣,若為無償取得,尚無涉及金融法規議題;若為有償取得且屬多用途支付使用,已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為有償取得且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非金管會主管業務,應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需提供信託或銀行履約保證等履約保障機制。請FinTech新創團隊依此原則釐清所規劃業務之性質。
- 儲值款項若供多用途支付使用,則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供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則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非金管會主管業務,應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 FinTech新創團隊如規劃提供收受儲值並代理收付款項(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服務,應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執照,並向經濟部登記電子支付業的營業項目,另請注意跨境銷售所涉及相關稅費。
- 紅利點數整合服務並非「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電支條例」)規定之特許金流業務,電支條例110年7月1日施行後,即使非屬電子支付機構仍可繼續辦理紅利點數整合服務(前提是應先確認相關紅利點數不涉及儲值或吸收存款)。
- 電支條例修正後之所以特別明文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得辦理紅利點數整合等附隨業務,係因我國金融監理對於金融機構得辦理之業務,採取正面表列原則,倘若法律未規定授權辦理該項業務,電子支付機構反而不得經營。
- 在開放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點數整合業務前,會先確立可整合點數的範圍,目前規劃之範圍擬採有條件認定(例如點數必須為無償取得、點數要與金融業務相關等)。在確認點數整合之安全性、風險可控,且合於消費者保護之要求後,始會開放業者經營點數整合業務。其他點數議題可詳Q1-5。
- 儲值卡業務涉及吸收大眾資金,於國內、外皆為特許業務,應確認本業務法規框架是否符合兩地規範。
- 有關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國際傳輸資料,依同條第3款規定,需權衡資料接受國個資保護法規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