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依證交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櫃買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期交所「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投信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永續報告書應參考以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發布之準則為編製標準,此外,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之財務資訊(TCFD),另食品、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SASB),且須由第三方驗證單位就永續指標及溫室氣體出具確信意見。

  1. 依證交所「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證券商可透過第三方確認客戶身分之方式並未包括新創業者,證券商如有該需求,建議先向證券商公會提案討論凝具共識後提供證交所評估,或洽詢金管會是否申請業務試辦。
  2. 金融機構使用FinTech新創團隊建置之平台技術或委託平台辦理相關業務,因涉及各業別金融機構所應適用之委外規範,提醒團隊留意平台應符合金融機構之委外規定(包含個資保護、資安、風險管理等要求,並可能須接受金管會檢查)。

  1. 金控以整合集團資源目的,可進行內部IT資源整合及數位工具之開發;但若涉及對外營運或收費,則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之虞,合先敘明。
  2. 另依金管會102年5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釋,金控遵循「金控法」第36條第1項及金管會112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253601號令等規定建置「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律及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以管理集團風險並保障客戶權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 金控以「提升作業效率」及「減少人工作業」為目的建置AI辨識平台,似不符合「管理被投資事業之需要」。因此建議金控為建置AI平台蒐集、處理子公司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仍應取得客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