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1. 金管會已公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並提供問答集、「得共享客戶資訊之法令規定彙整表」,銀行應循相關規範及文件進行業務規劃。
  2. 銀行如自證券端或保險端取得客戶資料,提醒仍應自行辦理客戶身分確認作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參照),不可仰賴其他機構的核身結果。

如經客戶同意、授權後,外部業者才將資料提供給銀行,銀行再依既有機制進行進件及後續徵審流程。提醒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不得逾越擬提供金融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以存款開戶為例,應無須取得客戶之消費資料。

  1. 關於資料利用方式及共享之資料範圍,應向客戶清楚闡明,並取得客戶同意。針對電子發票資料介接,則應另洽詢財政部。
  2. 銀行於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等規定之前提下,得辦理相關業務。
  3. 若共享之資料包含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時,涉及金控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除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應另取得客戶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