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受該法規範之對象,金管會並於110年6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從事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各目活動為業(虛擬通貨活動)者,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並依本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
- 無論業者所從事業務是否符合前述事業範圍或是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對於藉由虛擬通貨所從事之活動,如涉及刑法之詐欺行為、洗錢防制法之洗錢行為、或非法從事金融特許業務(如收受存款、匯兌或收受儲值款項等),均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因此,業者應自行評估其適法性,避免非經許可從事金融特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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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門診FAQ
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日期更新: 2024/03/05
點數部分可分為有償與無償,若為無償取得,尚無涉及金融法規議題;若為有償取得且屬多用途支付使用,已涉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若為有償取得且單一用途支付使用,屬商品(服務)禮券範疇,非金管會主管業務。請團隊依此原則釐清所規劃業務之性質。
另說明虛擬通貨之現況如下:
- 金管會已於103年1月6日及106年12月19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與兌換虛擬通貨,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虛擬通貨相關服務。
- 目前虛擬通貨交易所辦理虛擬通貨間的幣幣交換,或團隊所規劃的商品跟商品間的兌換,均不屬於金管會所管轄範圍。
- 另自110年7月1日起,虛擬通貨交易所辦理虛擬通貨相關業務,應依「洗錢防制法」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惟其所從事之活動如違反相關金融法令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吸收存款或儲值、國內外匯兌或資金移轉等金融特許業務,因屬於刑事責任,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不因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而豁免。
- 中央銀行與金管會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比特幣(即虛擬通貨)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之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金管會於103年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 依金管會110年12月27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39741號函,銀行若依內部政策接受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為客戶,依風險基礎之原則將其列為高風險,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措施。實務上銀行與客戶是否建立業務關係,由銀行依其風險管理機制進行個案評估。
依金管會111年7月4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271064號函,信用卡收單機構不得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下稱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簽為特約商店。另收單機構於信用卡交易時無法得知交易品項明細,爰「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提供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亦無法以信用卡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