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FinTech新創團隊在其官網提供交易介面,直接讓投資人辦理下單買賣,涉及經營證券業務,需取得證券商許可證照始得經營。
2. 但FinTech新創團隊可作為證券商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不涉及經營證券業務或面對投資人,僅協助證券商之後台服務,惟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且合作模式不應使投資人誤認係由新創團隊提供證券交易服務,並應確保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之責任歸屬。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實遵循「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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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團隊在建構產品服務時,常涉及法規議題而需花費大量時間找尋管道獲得諮詢。因此,累積歷次監理門診諮詢經驗,整理新創團隊經常詢問的題目,彙整成常見問題集,其中包含證券/投信/投顧、銀行/支付/匯兌/借貸、保險、以及監理沙盒機制/其他共四大類型,協助新創團隊更快找到其所需之資訊。
1. 若FinTech新創團隊在其官網提供交易介面,直接讓投資人辦理下單買賣,涉及經營證券業務,需取得證券商許可證照始得經營。
2. 但FinTech新創團隊可作為證券商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不涉及經營證券業務或面對投資人,僅協助證券商之後台服務,惟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且合作模式不應使投資人誤認係由新創團隊提供證券交易服務,並應確保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之責任歸屬。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實遵循「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Line、Facebook等平台依法不能作為投資人線上下單交易管道。投資人仍需透過證券商網站或平台下單,若FinTech新創團隊的平台涉及對投資人提供下單之證券業務,需事先取得證券商執照才可辦理該業務。
FinTech新創團隊建置股票投資平台,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許可證照者,不得涉及經營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如其與特定證券商策略合作提供導客服務時,FinTech新創團隊應於平台網頁明確揭露相關證券交易服務係由該證券商提供,以及其與證券商間權利義務關係,俾利投資人知悉證券交易糾紛發生時之責任歸屬,以保護投資人權益,另證券商亦須留意是否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有關證券商不得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佣金之規定。相關合作模式之適法性如有疑義,可向證期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