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金管會102年5月1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釋,金控遵循「金控法」第36條第1項及金管會112年1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253601號令等規定建置「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律及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以管理集團風險並保障客戶權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非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金控以「提升作業效率」及「減少人工作業」為目的建置AI辨識平台,似難認為「管理被投資事業需要之法定業務範圍」。因此建議金控為建置AI平台蒐集、處理子公司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仍應取得客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