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境外FinTech新創團隊擬提供跨境匯款解決方案予國內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以取代原使用之SWIFT系統,是否符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下稱電支業管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是否有其他應注意事項?

境外FinTech新創團隊擬與銀行或電支機構合作,將其客戶款項自台灣匯出給外國的受款人,可能涉及境外機構及清算者之角色。依合作對象分為2部分說明:

  1. 與電支機構合作:依「電支業管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與團隊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之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涉及跨境清算者,可由電支機構提報金管會會商央行核准之方式為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4款參照)。
  2. 與銀行合作:因「電支業管規則」適用對象為電支機構,如與銀行合作則不適用該規則,應回歸適用銀行法令。目前銀行法令未針對服務提供跨國匯兌業務之中介角色等事項進行規範,且涉及外匯管理事宜,應諮詢央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