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38. 本國銀行導入外國業者之銀行帳戶驗證平台,接受外國匯款行(發查方)以API發送受款帳戶資訊,並由本國銀行以API自動回覆帳戶狀態等資訊,以降低退匯或改匯機率。請問辦理此業務是否適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是否涉及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 本國銀行加入外國業者之帳戶驗證平台,回復境外發查方訊息與發查方所提供之帳戶名稱對照仍能間接識別特定客戶資訊,有提供個資之疑慮,應取得客戶同意並使客戶明確知悉。帳戶及戶名等客戶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於取得客戶同意之前提下,無「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之適用。 本業務屬一般金融業務關係所衍生之跨機構資料傳輸,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問答集」第四題,非屬「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所稱資料共享,可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