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第4條規定,銀行選擇合作之TSP業者時,應注意相關原則,包括TSP業者應為合法登記之法人組織,其實收資本額或營運資金應與其業務合作規模相當,且不得經營非法之營業項目等。
- 依自律規範第5條關於會員銀行要求合作之TSP業者應遵循事項之規定,會員銀行應要求TSP業者配合會員銀行及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進行業務檢查。另依自律規範第6條規定,會員銀行應於與TSP業者之業務合作契約中訂定TSP業者應遵循事項,以維護會員銀行、消費者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