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P2P業者合作時,倘P2P業者向銀行開立之虛擬帳戶,係處理該網路借貸平臺所代理收付出借人及借款人間借款款項移轉服務之帳戶,性質上仍屬銀行就P2P網路借貸平臺之出借人及借款人間借款款項移轉,提供資金保管服務,故銀行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第10條第1款規定,要求P2P業者將該虛擬帳戶之款項以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方式承作。
銀行與P2P業者合作時,倘P2P業者向銀行開立之虛擬帳戶,係處理該網路借貸平臺所代理收付出借人及借款人間借款款項移轉服務之帳戶,性質上仍屬銀行就P2P網路借貸平臺之出借人及借款人間借款款項移轉,提供資金保管服務,故銀行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第10條第1款規定,要求P2P業者將該虛擬帳戶之款項以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方式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