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4. FinTech新創團隊擬規劃讓證券公司(尤其是小型證券公司)透過訂閱其雲端平台(類似於網路的雲端空間概念),以執行中後台的相關機能,相關金融法規是否允許證券公司不自己建置中後台系統,而使用團隊提供的雲端平台?

  1. 金管會已於112年8月15日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規範各服務事業應建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2. 本案所詢涉及證券商資訊處理之委外並使用雲端服務,金管會已於112年8 月31日發布「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券商委外注意事項),券商若採用FinTech新創團隊與所詢議題相關之服務,應依「券商委外注意事項」第3點、第13點規定辦理。且若涉及將「重大性自然人客戶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券商應檢具相關書件報請核准(參照「券商委外注意事項」第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