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3. FinTech新創團隊擬成為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之系統服務商,想瞭解相關適用法規?

  1. 金管會已於108年7月3日發布令核定STO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並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等法規,建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STO相關制度,開放證券商得以自營方式經營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之STO業務,並督導櫃買中心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範內容包括STO業者財務業務、資安及人員管理、發行虛擬通貨之程序及管理、交易及給付結算方式及對證券商之查核及違規處理等,建議可向櫃買中心洽詢。
  2. 為促進證券型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及兼顧業務風險,金管會已參考業者意見,並蒐集國際間實務發展現況,於111年1月間調整STO相關規範,提高單一平台募資上限至2億元、縮短平台受理STO發行間隔期間為6個月及開放外資得投資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之STO。
  3. 至於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STO,則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建議可提供具體內容向金管會創新中心諮詢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