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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刻正研議推動「開放證券」,並採分階段方式推行;目前第一階段「推動證券期貨業公開資料查詢」已於112年6月29日上線。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者)與證券商合作介接顧客帳戶資訊,屬開放證券第二階段規劃。建議團隊可循開放證券政策進展推出服務,或申請監理沙盒實驗。附帶提醒,如進行沙盒實驗,當事人同意條款等機制須審慎規劃。
- 因證券商係金融特許事業,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並應符金融特許事業規範。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證券商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等),對於客戶資料(包含交易資料)應予保密。
- 有關平台業者取得客戶授權同意提供證券下單帳號密碼予平台業者代理登入一節,根據證交所、證券商公會自主研議結果,認為客戶之帳號、密碼,為證券商對客戶提供服務之身分確認機制。若客戶將帳號、密碼提供予第三方,證券商難以區分登入者是否為本人意思,於帳戶管理、交易授權方面將可能產生風險,宜避免此種模式。
-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平台業者所提供軟體或服務內容如涉有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稱之證券業務,將涉有非法經營證券商業務,應負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