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2. 請問申請投資證券顧問營業執照或期貨顧問營業執照的公司,是否一定要有內控稽核等相關人員配置呢?

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未來價位研判或推介建議,並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者,須向金管會申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惟是否須配置內稽或法遵等人員,得視從事之業務性質或規模而定,如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或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須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參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之1、第20條、第25條之2、「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須配置法令遵循單位(參照金管會99年3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0779號令)。另若該公司設計之軟體對大盤指數或個別期貨有買進賣出之建議,涉及從事期貨顧問業務,須申請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後始得為之(參照「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