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20. P2P借貸平臺開放有資金需求之自然人及法人參與,並媒合一般大眾投資人之資金。若業者建立一個屬於邀請制、非開放之平臺,僅供受邀請之資金方進入平臺,且資金方資格為法人、基金、專業投資人等較具規模或對金融操作較熟識之單位,該平臺業者是否仍被認定為P2P業者?是否即無吸收存款之疑慮? 本模式仍應注意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虞,P2P業者若未基於任何實質交易基礎就收受資金存放於帳戶,將可能有違反上開法律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