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FinTech新創團隊可否作為數位營業員?或提供資訊技術予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交易下單等服務? 1. 若FinTech新創團隊在其官網提供交易介面,直接讓投資人辦理下單買賣,涉及經營證券業務,需取得證券商許可證照始得經營。 2. 但FinTech新創團隊可作為證券商的技術服務提供商,不涉及經營證券業務或面對投資人,僅協助證券商之後台服務,惟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且合作模式不應使投資人誤認係由新創團隊提供證券交易服務,並應確保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之責任歸屬。FinTech新創團隊應確實遵循「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Q1-2. 能否在投資人使用條款同意下,允許其透過第三方平台下單至證券商? Line、Facebook等平台依法不能作為投資人線上下單交易管道。投資人仍需透過證券商網站或平台下單,若FinTech新創團隊的平台涉及對投資人提供下單之證券業務,需事先取得證券商執照才可辦理該業務。
Q1-3. FinTech新創團隊於其建置之股票投資資訊平台或APP,因應使用者之下單需求與特定證券商合作,於該平台或APP提供開戶及下單服務,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FinTech新創團隊建置股票投資資訊平台或APP,未經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許可證照者,不得涉及經營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如FinTech新創團隊與特定證券商合作,由證券商於該平台或APP提供開戶及下單服務者,該FinTech新創團隊應符合一定資安條件,並由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且服務介面應明確揭露相關證券交易服務係由該證券商提供,以及其與證券商間權利義務關係,俾利投資人知悉證券交易糾紛發生時之責任歸屬,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另證券商亦須留意是否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有關證券商不得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佣金之規定。相關合作模式之適法性如有疑義,可向證期局洽詢。
Q1-8. FinTech新創團隊擬提供投資資訊服務,透過AI和資料科學找到大盤、產業或個股的關鍵指標。擬提供之資訊包含個股之EPS、本益比及合理價等,請問是否涉及投顧業務? 依投信投顧法規定,投顧業務之構成要件包含:(1)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2)對有價證券相關商品提供分析意見或推薦建議,符合此二項要件即屬經營投顧業務,惟因未經核准從事投顧業務涉及刑事責任,實際上是否涉及投顧業務仍須由法院判斷。 若僅提供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股票市場基本統計分析、技術分析理論或相關公開資訊)應不涉及經營投顧業務;關於提供個股投資資訊部分,個股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及本益比為公開資訊、可由相關會計報表計算得出之資料,較無涉個股分析;惟提供個股合理價位即屬於針對個股提供建議或分析,已涉及投顧業務之範疇。